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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关于对泰州某健身器材公司进行处罚的通告
关于对泰州某健身器材公司进行处罚的通告9月18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泰姜市监处罚﹝2023﹞321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泰州市倍佳康健身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及其从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罚款1.5万元。
违法事实: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1688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多功能视力训练仪销售成交记录11笔。经核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份,在研发多功能视力训练仪及哺光仪时半岛官方网站,在产品尚未实际生产的情况下,在其1688网店发布其拟研发的多功能视力训练仪和哺光仪产品信息(包括产品文字介绍及图片等信息)。
因对这两款产品的研发没有成功,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实际生产和销售上述多功能视力训练仪及哺光仪。其网店成交记录系当事人负责网店维护的员工为了对其拟研发生产的相关产品进行的宣传及推广引流,使网店在阿里巴巴网有个好的排名和搜索热度,在其公司网店上刷单,其网店的多功能视力训练仪产品的成交记录是虚假的交易记录。另查明,当事人在其1688网店宣称是便捷式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相关证书。
泰州市倍佳康健身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6日,法定代表人杨晴晴,住所: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后时路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