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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健身时突发心梗健身房5分钟后发现组织抢救法院判了

2024-01-29 01: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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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健身时突发心梗健身房5分钟后发现组织抢救法院判了一男子健身时突然心梗,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双方因协商无果,家属遂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近日,长沙浏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老林是某健身房的会员。近日晚,老林来到健身房健身,但在使用下拉器械时突发心梗,趴在健身器械上。

  事发时,健身房没有工作人员在大厅巡场。大概五分钟后,健身房工作人员经其他健身人员告知,才赶到事发地点并拨打了急救电话。之后,工作人员协助健身房的其他会员系医师和医学生对老林进行施救。在抢救过程中,健身房工作人员未对现场十余名围观人员进行疏散。半小时后半岛官网,医院急救人员到场。

  经医院诊断,老林系心脏骤停导致昏迷,后经积极抢救恢复自主心率及呼吸,但最终还是因为大面积心肌梗死于第二天凌晨点22分死亡。

  双方协商无果后,老林的家属将健身房告上法院,认为健身房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老林异常,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致使错过了最佳救护时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老林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健身房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健身房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而才能判断健身房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老林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且趴伏前未与其他人进行肢体接触。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提出系健身房原因导致老林错过最佳救护时间。因此,法院认为老林的死亡与被告无因果关系。

  关于被告健身房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首先,老林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但并未告知被告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健身活动时突发疾病,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两名工作人员持有初级急救员合格证。事发时,被告工作人员在知情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且由医护人员(健身会员)进行救助符合突发事件的最优选择,可认定被告具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基本急救能力。其次,老林入会前签订《入会协议》,对其健康情况作出承诺,应当认定为被告尽到了告知提示义务。最后,被告虽采取了拨打急救电话、协助抢救等基本急救措施,尽到了一定的救助义务,但在事发前及事发时未发现有工作人员进行巡场,没有及时发现老林的异常。在救助时,未采取疏散和暂停营业等措施,不符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原则,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承担12%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熊婧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健身房作为一个经营性场所,其经营者需对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若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那么他应当对在该场所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健身房的经营者们通常要履行以下几项义务:1、确保健身房内的场地及设施符合安全性的要求;2、在消费者开始运动前,及时采用某种方式提醒消费者运动风险,如在场地内张贴安全须知,在消费者购卡时提供一份安全声明要求消费者签署等;3、安排健身教练等专业人士或通过在健身器材上张贴使用说明等方式指导会员安全、合理地使用器材;4、安排专业人员在场地内巡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纠正会员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受伤的行为;5、当出现会员受伤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如及时拨打120、提供送医前简单治疗并送受伤者及时就医等;6、其他能确保会员在健身房内能够安全运动的事项。

  同时,我们在参与社会活动时,也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健身系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项目,我们在进行健身活动前应对自身身体状况、既往病史充分了解,在进行健身运动时也应具备一定的医学常识,对身体反应异常或心脏病等重大疾病的发病前兆有所了解,出现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运动并寻求医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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